《盐源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
06-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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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盐源县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建设、天然林保护等重点生态保护工程的推进和实施,各类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呈恢复性增长趋势,野生动物损坏农作物、伤害家畜、伤人等情况时有发生。2023年3月1日四川省发布《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后,盐源县林业和草原局经过向全县机关单位及乡镇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以及风险评估等程序,制定《盐源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印发。
二、政策解读
(一)细则所指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不包括其他非保护动物。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是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主体,负责筹措资金、做出补偿决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补偿工作。存在主动攻击、挑逗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等6种情形时,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
(二)细则指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主要致害野生动物物种特点,结合区域、季节、人口分布及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制定合理、必要的预防措施,如改变种植结构、设置围栏、生态移民等,配套预算相关经费。
(三)细则对人身伤害补偿根据不同的伤害程度设置了不同的补偿标准,按照人身伤害补偿优先的原则,确定了财产损失补偿比例,规定了从当事人提出补偿申请到政府最后落实补偿的整套程序,并根据各环节需要设置了相应时限。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经审核认为无异议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
三、政策施行时间
细则自2024年1月12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