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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源县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草原禁火令

发布时间: 2026- 01- 05 10: 45浏览次数:

盐源县人民政2026年森林草原禁火令

府规20252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时间

202611日至2026630日。

二、禁火区域

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地、草原、草地及林区边缘外5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严禁携带火种火源、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机动车司机及乘客严禁在禁火区域丢弃火种火源。

(二)严禁烧荒、烧田埂、烧地边、烧木炭、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等生产性野外用火。

(三)严禁吸烟、玩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生火取暖、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以及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四)严禁未经审批实施实弹演习、爆破、工程建设及计划烧除等野外用火。

(五)其他违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六)森林草原火险橙色、红色预警时段,火险区实行封闭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2.车辆和人员严禁进入,确需进入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违禁责任

拒不遵守本命令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由县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相应的罚款。

(二)严重违反本命令相关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

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1100834-6362999


盐源县人民政府      

202512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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